自企业这一配置资源的组织形式出现以来,其责任就随之产生,那就是赢利,也就是经济责任。随着市场的发展,企业的内涵和外延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其自身责任也从最初的经济责任扩大到社会责任。在企业的类群中,有一类相对特殊的企业,即国有企业,从性质上是企业,从产权上是国有,于是这类企业除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外,还有一种超越企业经济和社会责任的行为,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体制,不同的所有制下,在不同发展时期,这一行为的表述和实现形式各有特点。在我国,国有企业除经济和社会责任外的这一行为,从某种意义上可称为政治责任。1956年,我国民族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形成了完善了国有经济体系,国有企业义不容辞地承担起了全国人民赋予的三大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自此,在建设和改革的历程中,国有企业始终在承担三大责任中谋求发展,在发展中更好地履行三大责任。
一、企业的性质与企业社会责任的演变
(一)企业的性质
1937年,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发表了《企业的性质》,提出企业的存在是为了协调配置社会资源,是一种人为的、有组织的配置社会资源的方式。并从交易成本、规模效益、劳动分工等方面分析了企业存在的原因、企业的作用和企业的规模边界,讨论了企业存在的原因及其扩展规模的界限。
随着全球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性质也进一步发展。今天的企业是多种商品经济组织模式之一,按照一定的组织规律形成的经济实体。以赢利为目的,以实现投资者、客户、员工、社会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取收益。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成长壮大。
科斯对企业的性质给予了充分的论述,实践中也给予充分的发展,从企业的责任上讲这是企业的经济责任。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形成与演变
早在18世纪中后期第一次工业革命后,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就有了充分的发展,当时的企业责任只表现在经济层面,企业的社会责任还未出现,实践中,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由业主个人的道德来体现。企业社会责任思想来自于亚当·斯密(Adam Smith) “看不见的手”。在古典经济理论看来,一个社会通过自由的市场能够最好地确定其需要,如果企业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提供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企业就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18世纪末,西方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开始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表现为小企业的业主们经常捐助学校、教堂和穷人。
19世纪以后,两次工业革命的成果带来了社会生产力的飞跃,企业在数量和规模上较大程度的发展。19世纪中后期企业制度逐渐完善,美国政府接连出台《反托拉斯法》和《消费者保护法》以抑制企业不良行为,客观上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新的要求。1924 年,奥立弗·谢尔顿(Oliver Sheldon)在其著作“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中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这是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最早描述,他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1970年,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在《纽约时报》刊登题为《商业的社会责任是增加利润》的文章,指出“极少趋势,比公司主管人员除了为股东尽量赚钱之外应承担社会责任,更能彻底破坏自由社会本身的基础”,“企业的一项、也是唯一的社会责任是在比赛规则范围内增加利润”。社会经济观认为,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第二目标,企业的第一目标是保证自己的生存。“为了实现这一点,他们必须承担社会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成本。他们必须以不污染、不歧视、不从事欺骗性的广告宣传等方式来保护社会福利,他们必须融入自己所在的社区及资助慈善组织,从而在改善社会中扮演积极的角色。”
1976年,经合组织(OECD)制定了《跨国公司行为准则》,这是迄今为止唯一由政府签署并承诺执行的多边、综合性跨国公司行为准则。这些准则虽然对任何国家或公司没有约束力,但要求更加保护利害相关人士和股东的权利,提高透明度,并加强问责制。2000 年该准则重新修订,更加强调了签署国政府在促进和执行准则方面的责任。
20世纪8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开始在欧美发达国家逐渐兴起,它包括环保、劳工和人权等方面的内容,由此导致消费者的关注点由单一关心产品质量,转向关心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和劳动保障等多个方面。一些涉及绿色和平、环保、社会责任和人权等的非政府组织以及舆论也不断呼吁,要求社会责任与贸易挂钩。迫于日益增大的压力和自身的发展需要,很多欧美跨国公司纷纷制定对社会做出必要承诺的责任守则(包括社会责任),或通过环境、职业健康、社会责任认证应对不同利益团体的需要。
2000年,《全球契约》论坛第一次高级别会议提出,在建立全球化市场的同时,要以《全球契约》为框架,改善工人工作环境、提高环保水平。《全球契约》行动计划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30多个国家的代表、200多家著名大公司参与。2002年2月在纽约召开的世界经济峰会上,36位首席执行官呼吁公司履行其社会责任,其理论根据是,公司社会责任是核心业务运作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从2001年开始着手进行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2004年6月最终决定开发适用于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化组织指南标准,由54个国家和24个国际组织参与制定,编号为ISO26000,它是在ISO9000和ISO14000之后制定的最新标准体系。2010年11月1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瑞士日内瓦国际会议中心举办了社会责任指南标准(ISO26000)的发布仪式,该标准正式出台。
二、国有企业的一般性质和特殊性质
(一)国有企业的性质和责任
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是一般企业的根本所在,在企业层面,国有企业应当而且必须具有一般企业的性质。但是,除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外,国有企业还有一种超越经济和社会责任的行为。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体制,不同的所有制下,在不同发展时期,这一行为的表述和实现形式各有特点,这一行为可以笼统地称为公益行为,也就是公益性,这是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
在我国,国有企业除经济和社会责任外的公益行为,从某种意义上可称为政治责任。当下,我国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空前广泛的社会变革在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必然带来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和问题。国有经济、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解决社会矛盾、保障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国有企业在这方面的作用,就是国有企业的公益行为,也是国有企业承担的政治责任。
(二)我国国有企业的形成及三大责任
1. 国有企业的基础——中国红色企业。中国国有企业的创建最早可以追溯到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红色根据地所创办的小型兵工厂和机械修理所。那时举办的企业大多是服从战争和军事的需要,因而带有浓厚的军事化色彩,加上技术水平和客观环境的限制,中国红色企业主要以手工业为主,还谈不上整体生产能力和专业化协作水平。但是,由于军事性的需要使它一出现便初具国有企业模式。从1927~1949年,中国红色企业稳步发展,为中国国有企业框架的构建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一定的物质基础。
2. 国有企业全面构建——六合一的体系。中国的国有企业,并不像西方国有企业那样产生。新中国成立以后,通过没收官僚资本,经过对民族资本、私营资本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在三年内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体系,现代企业萌芽。新中国的企业组建不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内在要求的基础上,而是根据计划经济的要求通过大规模的强制手段实现的。1952年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各级政府所经营的企业名称的规定》中有这样一段话:凡中央五大行政区各部门投资经营的企业(包括大行政区委托省、市代管的),称“国营企业”;凡省级以下地方政府投资经营的企业,称“地方国营企业”;政府与私人资本合资,政府参加经营管理的企业称“公私合营企业”。
3. 国有企业的发展——产业结构调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中国国有企业运行体系基本完成。此时的国有企业肩负着双重任务:一是为国家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以巩固和保障国家政权;二是全力实现新中国的工业化,建立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双重任务下的国有企业发展采取了非均衡发展思路。
随着改革开放的开始和深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国有企业的改革历程经历了从国营到国有,从国有到国家投资。无论如何改革,国有企业所具有的一般性质和特殊性质一直存在且不断发展,到今天就是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影响力、带动力和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同时,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是国家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国有企业必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国家经济社会政策。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迅速跟进。在经济社会出现问题时及时站出来,为党、国家和人民分忧,逐步解决经济社会中的问题。
三、我国国有企业的四大特性
在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从企业性质上,我国的国有企业义不容辞地承担起了全国人民赋予的三大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自此,在建设和改革的历程中,国有企业始终在承担三大责任中谋求发展,在发展中更好地履行三大责任。在具体运行体系上,三大责任体现四大特性,即国有企业的市场性、行业性、福利性和政策性,其市场性表现为市场竞争的主导,行业性表现为行业发展的龙头,福利性表现为公共品提供的主力军,政策性表现为政府宏观调控的工具。
(一)市场性——市场竞争的主导
市场化是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市场化的内涵也将发生根本变化,双市场化思想将是国有企业改制中的重要思想之一,其双市场手段将是国有企业市场化的根本方向。双市场化的主要措施是国有企业外部市场化的同时,将市场化引入企业内部,以市场链的形式实现企业内部的治理。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Joseph E. Stigliz)认为:转型国家建立起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比产权的变革、非国有化和私有化企业在数量上的增加、比重的扩大更为艰难,如果一个国家在这两者不能兼得的情况下,那么,竞争比私有化更为重要。按照他的逻辑,在企业外部,需要一些最重要的经济制度以减少代理环节。例如,用于执行股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人权利的法律机制,流动性强的股票市场,开放式投资基金,竞争政策的法律框架,整个会计审计的监督体系,以及管理阶层的职业素养,等等。这样做可以达到减少“代理环节”的目的,从而降低“内部人”对企业的控制和减少转型经济中代理人(经理阶层)违背代理关系产生的不良后果。在企业内部,要全面实行市场化运作,即将投入产出比下放到企业的每一位员工,以利润为纽带,以外部市场化制度为模板,从而实现企业内部运作的高效率化。
公有制为主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现形式。我国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就要求国有企业在改革和发展中,必须保证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不发生变化,在实现形式上要求国有资本以产业为基础重组整合成大企业大公司,使公有制企业在社会总资本额中占据优势,而不仅仅是使公有制企业在数量上占优势。同时,国有企业在大的基础上要做强做优,这样才能进一步巩固公有制的主导地位。
(二)行业性——行业发展的龙头
在市场化的基础上,大型国有企业要在改制过程中,以市场化运作,以资本化运营,做大、做强、做优,使之成为各行业发展的龙头,引领中国企业的发展,并且与大型跨国公司在世界市场的竞争中相抗衡,成为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主要骨干力量。同时要承担支撑国民经济发展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双重任务。
在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中形成的大型国有企业,已经逐步发展成为行业的龙头。 2011年,中央企业生产经营总体上保持平稳较快增长,主要经济指标创历史新高,全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0.2万亿元,同比增长20%;累计实现净利润9173亿元,同比增长6.4%;累计上缴税金1.7万亿元,同比增长19.7%。截至2011年底,中央企业资产总额达到28万亿元,同比增长14.9%,净资产10.7万亿元,同比增长11.4%。目前,已有43家中央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整体上市,一汽集团等4家企业完成整体改制工作。在建立规范董事会试点方面,2011年,共有3家石油央企、2家电信央企、2家水运央企和1家军工央企进入试点,试点企业总量扩大至42家,董事会规范运作的制度体系基本完成。2011年,进入世界500强的38家中央企业中,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分别占全部中央企业的75.12%、81.11%、79.59%和77.92%。国有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明显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进一步增大。因此,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大型国有企业成为中国市场经济中行业发展的龙头是个必然趋势。
(三)福利性——公共品提供的主力军
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要成为市场竞争的主导,行业发展的龙头,对于部分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国有企业,它们的发展趋势是作为市场经济下提供公共品的主力军,是政府实施福利政策的重要保障。这类企业作为特别的法人(政府法人型)需要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特殊的规制行事。这类企业不是盈利的主体,是财政重点支持的对象。
(四)政策性——政府宏观调控的工具
国有企业在成为市场竞争的主导和行业的龙头后,另一个重要的职能必然显现: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
斯蒂格利茨认为:市场不是越自由越好,市场需要自由化,更需要调控。中国是一个大的市场,在完全开放后,将是世界经济的浓缩。因此,单凭一般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政府很难对市场实施有效的调控,尤其是在金融危机后,自由市场经济再次受到质疑的今天。在这一背景下,国有企业必然要承担起这一重要任务。目前,大型国有企业几乎全部控制了我国的原油、天然气和乙烯生产;提供了全部的基础电信服务和大部分增值服务;发电量约占全国的43%;汽车产量占全国的47.5%;生产的冷轧板、涂镀板等高附加值钢材(4304,-10.00,-0.23%)约占全国的60%;生产的水电设备占全国的70%,火电设备占全国的75%。中央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拥有一批重要骨干企业,在商贸流通、交通运输、农业、医药、建材、投资等领域拥有一批行业排头兵企业。就目前发展的趋势看,国有企业完全有能力扮演好这一角色。
(本文章摘自《国有资产管理》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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